浙江省永康市的程先生,主要从事外贸生意,即从国内厂家购进货物,转卖到国外,从中赚取差价。但是,由于不懂外贸术语,他在一宗外贸生意上遭遇了重重困境。
沙滩车被“偷换”
2006年初,程先生发现沙滩车在一些国家很受欢迎,便有了转卖沙滩车的想法。经过一番考察和谈判,程先生联系到了迪拜的买主,又联系上浙江省武义县一家生产沙滩车的公司。于是,程先生与这家公司达成购买66台沙滩车的购货协议。66台沙滩车共计货款21万元,双方约定先支付3万元定金,余款在货物出运后的45日内结清。合同签订后,程先生支付了3万元定金,并同时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。
因为货物运输涉及国际贸易出口,而程先生没有获得对外贸易的授权,所以他委托了一家出口公司负责这一交易。根据约定,由武义县生产沙滩车的厂房在宁波港将货物交给出口公司,再由这家出口公司安排船只,将货物运至迪拜。
2006年3月,厂方将66辆沙滩车如数运到宁波港,交给了出口公司。但一段时间后,迪拜客户没有如期收到货物,便向程先生索赔。经过调查发现,原来那家出口公司未经程先生允许,擅自更改了客户,将货物发送给了另一家公司。
打官司又败诉
程先生认为迪拜的客户没有收到沙滩车,就应该视厂方没有履行好交货义务。而厂方认为已将沙滩车交给了程先生指定的出口公司,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,出口公司擅自更改客户,与厂方无关。
双方争执不下,程先生将厂方起诉到永康市法院。
永康市法院在审理中发现,程先生与厂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这样一项条款“FOB宁波门到门”,遂认定厂方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。2007年10月26日,永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程先生的诉讼请求,并判令程先生向厂方支付剩余的货款。
FOB啥意思
合同中约定的那项条款“FOB宁波门到门”究竟是什么意思呢?
永康市法院一位法官说,这句话定义为“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——宁波,将货物交给买方安排的货船,则交货义务即已完成”。法院遂由此认定厂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。
业内人士表示,程先生此案败诉,主要原因是不熟悉国际贸易术语。
国际贸易术语,又称“价格术语”和“交货条件”,主要作用在于简化当事人的贸易谈判缔约过程,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。
据介绍,程先生一案涉及的是F组贸易术语,也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,这组共有三个,FCA、FAS、FOB。
FCA全称是Free Carrier,意为“货交承运人”。意思是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,风险就转移了;FAS,全称FreeA-longsideShip,意为“船边交货”。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边,货到船边之前的风险费用由卖方承担,之后由买方承担;FOB,全称Freeon Bond,意为“船上交货”,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,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船舷之时。即,当货物越过船舷的那一刹那,风险就转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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